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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9    浏览次数: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的有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2019〕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

《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要求:各地集中采购目录在此基础上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不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不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200万元。

二、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指引》并结合我省实际,调整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是调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比财政部《指引》增加6个品目。增加了通用性强、需求稳定、采购额较大的品目6个,即:“A070301被服”、“A05010101课本(义务教育)”、“C0201软件开发服务”、“C0206运行维护服务”、“C150101银行代理服务”、“C15040299其他财产保险服务”。增加的这6个品目均为我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实为保留,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专业能力经验和节约代理费用的作用。

二是调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比现行目录缩减一级品目6个,二级品目49个。调整后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一级品目12个,二级品目28个,比我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缩减一级品目6个、二级品目49个,缩减率分别为33.3%、62.3%。

三是提高设区市、县级采购限额标准,省级限额标准不变。将设区市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上调至4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上调至3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仍保持50万元不变。省、设区市、县级工程限额标准60万元。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管理现状需要。

四是统一全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省、设区市、县级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200万元,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标准衔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缩减有利于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与全国集中采购目录统一和突出我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业务重点;设区市、县级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将有利于扩大采购人采购方式自主选择权限和提高采购效率。

三、关于对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的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品目未列入《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情况

(一)《河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品目说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品目说明执行。

(二)为简化采购工作,省、设区市、县级不再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缩减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而调整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为简化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除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省级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