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工作的管理,依据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的《沧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定标主要是由学校根据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组建定标成员库
定标成员库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局、教育局等)人员和校外其他部门相关管理及专业人员。
三、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学校自行组建,应从学校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由学校确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有代理机构人员)。
四、成立定标监督小组
定标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定标方法
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投票定标法或其它方法。
1、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2、集体议事法。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3、投票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记名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其他方法。学校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定标参考因素
学校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参考因素。定标参考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及履约水平,主要包括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活动由学校自行组织,学校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学校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无排序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排序。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
学校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主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中标人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学校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定标活动监督检查
定标委员会定标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定标报告及相关音视频资料。定标报告包括有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等内容。
十一、附则
本校须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维护维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沧州师范学院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沧州师范学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