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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21〕2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16〕37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22〕2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2〕2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一管理的采购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不使用财政性资金而与学校工作、师生生活相关的合作经营、委托服务等行为。

1.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协议)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合作等。

2.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借贷款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科研经费等。

3.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仪器设备、产品、软件(数字资源)、图书、教材、药品等。

4.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5.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委托、租赁等。

6.本办法所称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与学校的合作项目,包括:餐厅委托经营服务、公寓楼学生洗衣服务、学生洗浴服务、校园直饮水服务、智能快递业务等。

第三条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采购预算、汇总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办理采购审批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协议)、项目验收、录入国有资产、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资料存档等。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学校的采购工作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办理已批准的采购项目备案、审批、审核等手续,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

2.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及科研(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应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资金分配额度及时编制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年初有预算的方可进入采购程序,无预算的不采购;确属急需的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购。

3.集中采购原则。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原则。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中列明的同性质、同类型或品目的,根据需求情况适时进行集中采购。

4.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购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避免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强化中标信息公开,对于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订。变更合同、更正合同自合同变更、更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5.保证质量、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费开支,使采购工作既做到保障供应,又提供优质优价服务。

6.绿色环保原则。采购产品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采购限额标准和组织方式。

1.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0〕12号)文件,上报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备案、审核、审批,根据政府采购办备案意见进行采购。

2.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如遇项目特殊或时间紧急的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实施内部比选或直接采购。

3.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组织方式,会同使用或管理部门进行采购。

4.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维修队伍实施,当维修队伍不符合或违反与学校签订的维修合同条款时,学校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队伍实施,但金额超过5万元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管理部门采取内部比选的办法进行采购。当遇到紧急或突发维修项目,经校长批准,可直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队伍实施。

5.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依法依规择优采购。

6.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采购方式,规模较大的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规模较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采购。

第六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16〕37号),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认定,经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直接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采取相应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现货市场比价、内部比选、直接采购。

1.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报沧州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可选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3.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可选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内部比选、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直接采购、现货市场比价采购方式。

4.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采购项目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其他适宜的采购方式。

5.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采用询价、单一来源、内部比选、直接采购、现货市场比价等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办公桌、会议桌、沙发、文件柜、电视机等应采用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现货市场比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委托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公司采购。

3.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

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项目概况和要求,并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的审核。

5.采购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代理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部门协助。

第九条采购过程

1.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代表学校抽取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评审专家,负责采购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核。

2.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由项目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推荐,学校领导批准并授权。

3.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评审结果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或沧州师范学院官网(自采项目)上予以公示。

4.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对采购文件中投标(响应)人资质、采购需求的把控,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严禁违规设置投标(响应)人资质条件。

5.强化采购人代表的职责管理,选派熟悉采购业务人员参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职能,强化责任。

第十条合同(协议)的审批和签署

采购项目合同(协议)的审批和签署依据《沧州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7〕183号)执行。

采购项目的合同(协议)包括:中标(成交)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委托代理协议等。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拟定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合同初稿,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修改。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和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中标合同初稿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修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提交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的成交合同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修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签署。

4.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自采项目的成交合同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修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5.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负责对合同(协议)中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和规范、服务内容、工期、预付款比例、拨款点、缺陷责任期、合同(协议)单价和总价、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6.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初稿由采购代理机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修改后,报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采购项目实施由项目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负责联系中标(成交)供应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项目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1.教学教辅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其他有项目单位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服务)验收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综合类的货物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2.验收专家包括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对验收项目精通或熟悉。

3.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校外专家3人组成。

4.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合同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合同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验收专家组由3人组成,其中校内专家1人,聘请校外专家2人。

5.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合同金额在6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项目单位1人和校内专家2人组成,如校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可聘请校外符合条件专家。

6.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项目单位3人组成,如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三人,可聘请校内其他部门符合条件专家。

7.验收专家组在验收结束后必须填写验收单,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每位验收专家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订的制式验收单,其他采购项目使用校内验收单。

8.通过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现货市场采购的货物,须根据合同填写制式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涉及的各部门责任人签字后作为采购项目验收单。

9.采购项目完工后须进行项目验收时,应由中标(成交)方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提交验收负责部门,验收负责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验收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转入国有资产

采购项目中属于固定资产的,由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转入国有资产;采购项目中属于低值耐用品的,由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填制低值耐用资产入账单,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转入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付

1.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手续由项目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

2.需提供的资料:供应商出具的合格正式税票、校内批件(党委常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或领导批示)、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网上公告截图、合同(协议)、项目验收单。

3.按照学校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办理签批手续后,财务处负责支付项目资金。

4.有预付安排的合同,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第十五条资料存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公开招标限额和政府采购限额如遇政策性调整,将自动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沧州师范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22〕64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沧州师范学院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