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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为落实财政部财库[2018]2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备案、选择、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备案制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需求,分别拟定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备案条件、备案期限和备案数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聘请专家在纪委的监督下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审核,备案信息和审核结果在沧州师范学院官网公示。

二、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参加人员:纪委、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

选择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纪委指派人员的监督下,将对应的备案名单排序、编号,项目单位人员选择备案名单中的编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报出编号对应的服务机构名称,然后联系服务机构,确定是否同意,如不同意、不能立即确定或无人接听电话,则按上述方法继续选择,如同意,则该机构为本项目的委托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

1、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全程负责采购工作,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按规范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负责采购资料的审核、归档和提交。

2、造价咨询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工程概算、工程预算、评审限价、提交工程量清单、(制定采购文件、)审定合同、工程跟踪审计、工程款拨付核算、整理报送工程资料等。并对400万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标准)以内的工程进行结算。

注:一次性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将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

四、委托协议签署

工程项目40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项目200万元及以上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由校长签署;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工程项目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4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需公开采购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署。

五、考核与管理办法

1、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每年对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编制的采购文件是否规范、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公告信息发布是否及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评价等。

以上考核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视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学校将予以淘汰,取消本年度备案资格。

2、200万元——400万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以内的且沧州市审计局不予审计的工程项目实行双审制。一审由最初抽取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二审由抽取的另外一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两次审计结果误差率小于2%,校方按合同支付两个单位的造价咨询费用,结算结果按低价执行;两次审计结果误差率在2%-5%之间(包含2%),扣除10%结算结果为高价的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两次审计结果误差率在5%-10%之间(包含5%),扣除20%结算结果为高价的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两次审计结果误差率在10%-20%之间(包含10%),扣除50%结算结果为高价的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两次审计结果误差率大于等于20%,校方仅支付结算结果为低价的造价咨询机构费用,结算结果为高价的造价咨询机构费用不再进行支付。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经学校核实后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

(1)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2)超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3)无故造成项目期限延长,影响项目进展;

(4)代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沧州师范学院

                                                        2023年5月26日